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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程序规定》的通知


  行政复议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讨论本局法制机构提交的重大、复杂案件并作出复议决定;

  (二)对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七条的规定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审查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三)对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作出决定;

  (四)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省、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法制机构(即法规室或承担法制工作的办公室)是本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办理本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理建议,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本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物品、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有关许可证、产品注册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五)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颁发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等证书,以及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六)认为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第十三条 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正副本各一份),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住所、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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