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程序规定》的通知
(甘药监办[2003]175号)
各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程序规定》已经2003年6月26日局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复议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复议机关,是指省、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本规定所称复议机构,是指药品监督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复议案件是指:
(一)不服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二)不服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三)不服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第五条 对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人民政府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县(市、区)药品监督管理分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 复议组织和职责
第八条 省、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设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局长、副局长及有关处(科)室负责人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