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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药品放心工程”工作安排》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药品放心工程”工作安排》的通知
(甘药监市[2003]197号)


各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放心工程”的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市场监督处反映。

  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药品放心工程”工作安排

  为了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3]65号)精神,深入推进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促进我省医药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食品药品放心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实施药品放心工程工作,做出以下安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把整治与建设、当前与长远、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起来,推进中药材标准化生产,加快药品质量认证,发展现代化药品流通方式,建立健全药品监管法规体系,完善药品监管体制,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通过药品专项整治工作,推动“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全面实施,重点查处一批制假售假大案要案,取缔一批违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捣毁一批制假售假窝点,使生产经营假劣药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药品安全状况得到改善,人民群众对药品的安全感普遍增强。

  二、工作重点和具体措施

  实施药品放心工程必须加大对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监督。今年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一)严厉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

  1、严厉查处买卖、出租、出借或变相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全面检查辖区内持证企业是否存在借改革、改制等名义将《药品经营许可证》作为企业无形资产进行买卖、出租、出借或变相买卖、出租、出借;是否存在向非法经营者提供证照、票据、仓储服务,吸纳他人“挂靠”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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