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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三)建立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管理系统
  按照财政部“金财工程”要求,开发并建立以财政票据信息化管理为源头,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为手段,包括票据管理、执收单位开票与记账、代理银行录入信息并汇总、财政部门汇总并记账、主管部门查询以及有关方面对账在内的,适应我市改革和全面监管要求的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管理系统。
  (四)健全票据管理体系
  非税收入来源中除按国家规定需要纳税的,均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纳税的,应使用市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税务发票,税后收入按非税收入管理。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统称非税收入票据,纳入票据管理体系。《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信息包括执收单位开票日期、缴款书编号、执收单位编码、组织机构代码、缴款人名称、收入项目名称及编码、缴款金额、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编号等内容,式样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由市财政局负责监(印)制。《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信息包括执收单位开票日期、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编号、执收单位编码、组织机构代码、缴款人名称、收入项目名称及编码、缴款金额等内容,式样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由市财政局负责监(印)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印制、发放、使用、管理、核销等,按照财政部或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印刷费用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执收单位也应按财政部门要求,建立规范的票据领用、使用、核销登记制度,并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
  (五)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户、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非税收入票据以及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各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加强非税收入征缴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代理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协议,及时办理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和信息反馈业务;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要加强对代理银行代理非税收入收缴的汇划清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三、改革的配套措施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是对我市财政资金收入收缴方式的重大变革,是整个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搞好这项改革,需要采取以下配套措施。
  (一)修订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研究制定《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北京市非税收入稽查办法》、《北京市非税收入退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北京市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规范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所属执收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代理银行等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中的职责,为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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