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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和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各项非税收入收支活动;按预算内、外,分主管部门、分执收单位、分预算科目(预算内收入)、分收入项目进行核算;向国库单一账户缴款;拨付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
  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只能用于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的收入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随着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的建立与完善,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逐步取消。
  (二)规范收入收缴程序
  改革现行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通过设立过渡性账户层层上解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汇总定期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单一账户的收缴方式,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规范收入收缴程序。执收单位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的收入范围或项目,由财政部门按照方便缴款人和有利于管理、监督的要求确定。确定的原则是:无须当场执收的非税收入,实行直接缴库;确须当场执收的收入,经批准,可实行集中汇缴。
  1.直接缴库。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缴款凭证与收款收据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直接到有关银行(即代理银行或缴款人开户银行,下同)办理缴款,将应缴款项缴入财政专户(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2.集中汇缴。执收单位按规定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直接向缴款人收款后,按日汇总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营业网点将所收款项缴入财政专户(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3.汇划清算。各有关银行营业网点应按规定办理收、缴(划)款手续,每日将所收款项实时缴入财政专户(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缴入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的资金,由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按日自动汇划财政专户。每日营业终了,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余额为零。
  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定期、及时划转国库单一账户。
  4.信息反馈。凡办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银行应依据有关规定,对收缴的非税收入按预算内、外,分主管部门,分执收单位,分预算科目(预算内收入)和收入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日(旬、月)报表的内容包括主管部门名称、执收单位名称、预算科目(预算内收入)和收入项目编码、预算科目(预算内收入)和收入项目、收入金额、代理银行等信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要按月核对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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