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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

  第四十八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对于用量大、存放五年确有困难的非税收入票据,经市财政局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第四十九条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票据,由各执收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市财政局核准后销毁。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五十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收入收缴管理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
  (二)负责开设、管理市级财政专户和为执收单位开设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将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的变动情况以适当方式通知代理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四)负责管理和监督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核销工作。
  (五)选择代理银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协调与代理银行、执收单位间的有关业务关系和账务核对工作。
  (六)对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及代理银行执行代理协议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七)对区(县)代收市级非税收入项目以及涉及市级分成的非税收入收缴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建立健全其他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在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
  (二)对代理银行开立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和审核。
  (三)对代理银行代理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代理银行在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本办法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要求,及时做好有关账户开设、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以及收缴信息的录入和反馈等工作。
  (二)代理银行应加强对所属分支机构及各营业网点的管理,确保所属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收取缴款。
  (三)代理银行分支机构及各营业网点,应按本办法规定,本着方便缴款人和执收单位的原则,密切配合,主动做好各项非税收入收款和代收工作,不得无故拒收。同时,按规定实时将所收款项划缴市级财政专户开户行或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开户行。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开户行应按规定,于收款当日将所收资金划缴市级财政专户,不得滞留非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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