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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三)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第四十条 市级单位非税收入的收入退付,通过国库单一账户或市级财政专户办理,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不得办理收入退付。
  第四十一条 市级单位非税收入的退付,由执收单位通过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统一报市财政局审批;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通知国库单一账户或市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收入退付。
  第四十二条 市级单位非税收入的收入退付,一般通过转账办理,不退付现金;需要退付现金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节 非税收入票据管理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局是本市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核销等管理监督工作。非税收入票据纳入票据管理体系,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和发放,印制或领购费用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
  非税收入来源中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纳税的,应按规定使用市税务部门统一监(印)制的税务发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市非税收入收缴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并加盖北京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票据监制章。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非税收入票据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收据》。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式样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定,是非税收入收缴的专用缴款凭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式样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是专门用于集中汇缴非税收入的专用票据,是《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补充。
  使用《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必须经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机构批准,并在市财政局严格限定的范围内使用。
  第四十六条 非税收入票据由执收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向市财政局领用,并实行《非税收入票据领用证》制度。《非税收入票据领用证》不得私自转让、销毁。
  执收单位首次领用非税收入票据时,应当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按照国家或北京市规定审批权限批准收取非税收入的有关文件复印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发给《非税收入票据领用证》;再次领用非税收入票据时应出示《非税收入票据领用证》,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继续领用。
  非税收入票据由财政部门按执收单位实行计算机编码管理,对已使用或作废的非税收入票据严格按执收单位编码、票据号码进行核对后,按执收单位登记、核销。
  第四十七条 执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取使用登记制度,设置非税收入票据登记簿,并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非税收入票据。非税收入票据填错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转借。非税收入票据丢失的,应及时声明作废,并报告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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