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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一条 缴款人缴款时,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至第四联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到有关银行办理缴款。缴款人缴款后,由代理银行或缴款人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在第五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执收单位应定期根据第六联存根对第一联回单返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超过规定时间没有回单的,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催缴。
  第三十二条 实行直接缴库的,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到缴款人开户银行以转账方式办理缴款。采取现金方式缴款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
  第三十三条 缴款人在外省市的,缴款人应当按规定通过银行汇兑结算方式将资金缴入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代理银行收到款项后通知执收单位,由执收单位负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送交代理银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不作为银行间凭证使用。

第三节 集中汇缴

  第三十四条 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汇缴的,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向缴款人收取款项。缴款人一般采取现金方式缴款。
  执收单位收款后,在《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第二联加盖印章,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十五条 执收单位每日应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所收款项连同汇总填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一并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或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执收单位汇总填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的非税收入金额,应与当日开具的《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的编号和金额信息一致。
  非税收入每日汇总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或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代理银行营业终了后当日所收款项,按次日收入处理。
  第三十六条 《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分定额和非定额两种,只用于集中汇缴非税收入和汇总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记账凭证),由代理银行审核后退执收单位,作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附属凭证登记收入台账;第二联(收据),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款收据,可作为报销凭证;第三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
  第三十七条 代理银行应将所收款项与执收单位汇总填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及《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相关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办理缴款手续,并将《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退执收单位。所收款项、汇总填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与《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相关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办理缴款。
  第三十八条 凡条件具备,能够直接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执收单位应直接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向缴款人收取款项后,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五联加盖印章,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办理相关业务,并按日将所收款项与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并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或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第四节 收入退付

  第三十九条 市级单位非税收入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后,需要退付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及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退付。属于下列范围的,可以办理收入退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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