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

  涉及到按市政府或市财政局批准的市级与区(县)分成的收入,暂由主管部门的区(县)级单位负责按市级分成比例或办法按旬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或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随着改革的推进和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管理系统的完善,逐步实现由各级执收单位通过软件系统按确定的市级与区(县)分成比例分别生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分别缴入市或区(县)非税收入相应专户。
  第二十三条 涉及到为中央代收的收入,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收入由区(县)单位代收的,暂由受托的区(县)级单位按旬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或市级委托代收部门的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第二十四条 缴款人缴款后,执收单位凭代理银行盖章并退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登记收入台账。主管部门凭市级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报送的非税收入日报表,登记收入台账。
  第二十五条 办理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与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以及有关规定,按预算内、外,分主管部门、分执收单位、分预算科目(预算内收入)和收入项目向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格式见附件6)。日报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月报于每旬、月后2日内报送。
  第二十六条 市级财政专户的开户银行应当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反馈该部门及所属各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信息。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的开户银行应当按规定向执收单位反馈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信息,并与执收单位对账。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执收单位、代理银行要按月核对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第二十七条 代理银行每个工作日应按规定时间从市财政局服务器下载非税收入收缴相关信息(包括执收单位和收入项目基础信息、《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票面信息和《非税收入专用收据》金额、编号等信息)更新数据。
  第二十八条 代理银行每个工作日应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和电子数据格式,将上个工作日市级财政专户的收款信息传送至市财政局服务器。

第二节 直接缴库

  第二十九条 市级单位非税收入实行直接缴库的,由执收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收款收据和缴款凭证合一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有关银行办理缴款,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对于设有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的执收单位,由缴款人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其中,缴款人采用转账方式缴款的,到缴款人开户行办理缴款;缴款人采用现金方式缴款的,就近到市财政局指定的代理银行或营业网点办理缴款。
  第三十条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只用于向市级或区(县)财政专户以及市级或区(县)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缴款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回单),代理银行收款签章后由代理银行或缴款人退执收单位;第二联(付款凭证),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受理凭证),缴款人开户行办理缴款签章后退缴款人,作为银行已受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依据;第五联(收据),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款收据,可作为报销凭证;第六联(存根),执收单位留存。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