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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是由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在代理银行为执收单位设立,用于市级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以及与市级财政专户清算的银行账户;该账户只能用于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不得用于执收单位的支出。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设立。市财政局通过招标确定若干市级财政专户代理银行后,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从中选择一家代理银行,并通知需开设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的所属执收单位,就近选择该代理银行的营业网点作为开户银行。
  第十六条 执收单位开设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需按规定格式(格式见附件3)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填写《北京市市级执收单位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开户情况汇总申请表》(简称《申请表》,下同,格式见附件4)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批准后,书面通知代理银行按市财政局要求为执收单位配置账号。代理银行应按市财政局统一格式(格式见附件5)将拟开账户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详细情况书面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通过主管部门通知有关执收单位到银行办理预留印鉴等开户手续。代理银行应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
  第十七条 执收单位变更、撤销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收入收缴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多收、少收或不收。
  第十九条 执收单位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的收入范围或项目,由市财政局按照方便缴款人缴款和有利于管理监督的要求确定。无须当场执收的收入,实行直接缴库;必须当场执收的收入,经市财政局核准后,可实行集中汇缴。
  第二十条 代理银行营业网点负责将每日代收的资金实时划转市级财政专户或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收缴的资金,由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按日自动汇划市级财政专户,当日营业终了,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余额为零。
  第二十一条 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定期、及时划转国库单一账户。
  第二十二条 涉及到按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的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收入,地方分成部分,按本办法规定程序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或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中央分成部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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