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库是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格式见附件1)到有关银行(即代理银行或缴款人开户银行,下同)营业网点办理缴款,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或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集中汇缴是经财政部门批准,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格式见附件2),向缴款人收款后,将所收款项按日汇总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或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执收单位应将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信息实时传送财政部门。
  第七条 市级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并对所属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或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第八条 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缴款人有权向执收机关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代理银行是指由市财政局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的代理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与北京市财政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办理开设市级财政专户和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代理银行各代理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营业网点必须在显著位置设立市财政局统一格式的“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代收点”标识。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对代理银行代理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清算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专户是北京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设立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和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支出活动的账户。该账户用于收缴市级非税收入、与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清算、向国库单一账户缴款、拨付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
  第十二条 市级财政专户按执收单位设置收入分类账,并按非税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预算单位设置支出分类账,用于记录、核算、反映未纳入预算内管理的非税收入的支出活动。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原则上均应直接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因所属执收单位级次多、分布广、情况复杂或存在异地结算等情况,直接缴入市级财政专户确有困难的,可以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为其所属执收单位开设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随着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和银行支付系统的完善,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逐步取消。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