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

  政府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 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指政府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通过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七)罚没收入。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指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收入。
  (十)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三条 市级单位分为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执收单位一般是主管部门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主管部门本级、有下属单位的各级执收单位,分别视同一个执收单位管理。
  第四条 北京市财政局是负责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程序,管理和监督非税收入票据,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包括市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简称市级财政专户,下同)和市财政局为执收单位开设的市级非税收入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简称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下同)。市级财政专户和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均按银行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