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
(京财国库[2005]1427号)
市属各单位:
为加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我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京财国库[2004]2214号)要求,现将《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是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纳入改革试点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确保我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凡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单位,一律不再使用现行收费票据,所有非税收入收缴均需使用本办法规定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同时,在清理现有非税收入的基础上,撤消单位非税收入过渡性帐户,实现通过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方式将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市级财政汇缴零余额专户)。
三、为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各改革试点单位要配合做好改革初期非税收入过渡帐户及帐户余额清理、票据使用情况清理、非税收入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确认等工作。
四、试点部门和单位应加强与财政部门的联系,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北京市财政局反馈。
附件: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二ОО五年九月二日
附件:
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市级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03〕5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京财国库〔2004〕2214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简称市级单位,下同)未实行就地缴库的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