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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环境保护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药监安[2003]256号)


各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处)、公安局、环保局,各有关医疗单位: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转发给你们。为了保证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掌握全省情况,请各市、州、地药监局会同当地卫生局、环保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许可证数量进行摸底分类统计,并将换发许可证数量于11月15日前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处。

  二、各有关医疗机构立即按照标准进行自查整改。11月中旬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后,填写《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请表》以及《验收标准》中要求报送的申报资料,于11月25日前将换发许可证申报资料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务受理室审查。对资料、手续不齐全的单位不予受理。

  三、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组织对一至四类《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申报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者发给《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

  许可证换发工作于2003年12月31日之前结束。

  四、持有《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的单位,每半年向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处报告放射性药品临床使用中的不良反应等情况。

  五、各级药监、卫生、公安、环保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以这次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为契机,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使用放射性药品的监督管理,杜绝环境污染,保证使用安全。

甘肃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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