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快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实施意见》的通知
(甘药监市[2004]46号)
各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按期完成认证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GSP认证工作意见》的要求,省局制定了《加快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地药监局应按照省局“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制定实施措施,配合省局确保认证工作按期完成。
二○○四年三月三日
加快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实施意见
2003年省局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实施GSP的统一部署,启动了省级GSP认证工作。截至2004年2月底,全省已有22家药品批发企业通过了GSP认证(含国家认证2家);12家药品批发企业和3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已通过现场检查。2003年由于受认证事权调整及非典疫情的影响,我省认证工作启动较晚,总体进展与完成目标存在较大差距。为了确保按期完成全省GSP认证工作,根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04年GSP认证工作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1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2004年认证工作目标
(一)2004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地、市级以上城市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大中型药品零售企业的GSP认证工作。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除前项要求以外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县及县以上城市的药品零售企业的GSP认证工作。
(二)对逾期未能完成GSP改造、不能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给予限期整改或者停业整顿处理,最终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通过认证工作,力争淘汰一批落后的药品经营企业。要不断健全和完善GSP认证的各项制度和规定,保证认证工作符合标准和规定,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按期完成。
(三)新开办的药品经营企业,按照《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和完成GSP认证。未按规定时限完成GSP 认证,应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