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省药品检验所应于每月10日前将全省上月完成国家、省药品抽验计划的情况(见附件五、六)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于每年6月15日前、12月15日前将全省及本所上半年度和本年度的药品抽验情况、抽验不合格药品情况和抽验工作总结、检验项目评估报告同时报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
第三十五条 各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于每月5日前将辖区内本月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见附件七)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于每年6月15日前、12月15日前,将辖区内上半年、本年度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见附件七)、查处的情况总结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处应于每月10日前将全省抽验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见附件七)及国家药品质量公告的不合格药品的处理情况(见附件八)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六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的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后,应立即组织核实、查处,并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企业。
第三十七条 省药品检验所在收到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机构有关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的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后,须在3日内报送标示生产企业所在市(州、地)地药品监督管理局,由该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
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所上报药品抽验和不合格药品处理结果必须准确、规范、及时,不得隐瞒或篡改。
擅自向当事人泄露检验结果的,隐瞒、篡改检验结果或提供虚假检验报告书的,将依据《
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药品质量公告
第三十九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发布《药品质量公告》,每年至少2期,每半年至少1期。
省《药品质量公报》公布全省药品质量抽验结果,转载国家《药品质量公告》涉及我省的内容。
第四十条 省《药品质量公告》由省药品检验所对各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的药品抽验情况(见附件五、六)、检验报告书和不合格药品核实表(见附件九)核对、汇总后拟订草案,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