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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2004)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甘药监市[2004]51号)


各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稽查大队、省药品检验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保证药品抽验工作质量,提高药品抽验工作效率,省局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局《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修订了《甘肃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甘肃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办法》(甘药监市[2003]89号)废止。

  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甘肃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保证药品抽样、检验工作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结合我省药品监督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药品抽验计划。

  各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

  第三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和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依法承担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质量检验工作。

  省药品检验所负责全省各市(州、地)药品检验所药品检验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验质量的考核。

第二章 监督抽验的管理

  第四条 全省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抽验。药品监督抽验坚持以日常监督抽验为主,专项监督抽验、评价性抽验和跟踪抽验为辅的原则。

  第五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我省药品生产、流通的实际和药品监督管理的需要制定年度药品质量抽验计划。国家药品抽验计划中已列入的抽验内容,省药品抽验计划原则上不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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