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参与试点工作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务必重视此项工作,对跨辖区办理的“印鉴卡”要加强管理,应建立双方核查制度,防止出现多头购药、供药的违规情况。除试点涉及的内容外,应严格遵守《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管理办法》(国药监安[2000]60号)的有关规定。
五、其它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结合本辖区“印鉴卡”发放使用情况,自行决定换卡时间,省局不作统一规定。
六、自2004年5月1日起原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印鉴卡”停止使用。
七、各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须于2004年5月20日前将“印鉴卡”发放名单以电子报表形式报省局安全监管处。
附件: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跨区购用申请表
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跨区购用申请表
医疗机构名称
| | 联系电话
| |
地 址
| | 邮政编码
| |
床位数
| | 日门诊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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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麻醉药品处方权医生总数
| |
医疗机构
负责人签字
| | 药剂科
主任签字
| |
选择跨区麻醉药品经营企业名称
| |
医疗机构申请理由:
(公章)
年 月 日
| 市
医药
疗监
机部
构门所审
在核
地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跨市
区药
购监
用部
麻门
醉审
药核
品意
地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省
药
监
部
门
批
准
意
见
| (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