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核对样品及数量,经双方确认后用“医疗器械抽样封签”规格样式见(附表3)(点击下载)封样。
(四)被抽样产品执行的标准如果是非国标的,被抽样单位应提供标示生产单位产品的注册产品标准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随样品一起封样。
(五)抽样人员负责将样品邮寄或送达承检单位-甘肃省医疗器械质量检测站。
(六)“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一式四份,一份抽样单位留存,一份随样品寄承检单位,一份交被抽样单位,一份随总结材料报省局医疗器械处。“医疗器械抽样记录及凭证”编号为市州地(分局所在地)+年度+三位顺序号,如:兰州市(安宁)-2004-003。封条编号同样品编号。
(七)对拒绝抽样的单位,抽样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五、监督抽验工作程序:
(一)省医疗器械质量检测站收到样品后,应填写“抽样产品收样情况登记表”见(附表4)(点击下载),经确认无异议,转相关检测室检验。
(二)省医疗器械质量检测站按照所抽产品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和结果判定,出具检验报告。
(三)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一份存档,另两份分别用邮政特快专递(EMS)寄往被抽样单位和所在地的药品监管部门。
(四)承检单位在寄出检验报告15日内,若未收到当事人提出的书面申诉,可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书面申诉符合复验条件的,由承检单位进行复验。
六、有关要求:
(一)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当地医疗器械市场情况,制订辖区医疗器械监督检查抽样计划,监督检查前应作好监督抽样的准备工作。
(二)对实施抽样的品种按照第四条的要求,认真作好有关表格的填写、样品寄送等工作。按照“抽样情况登记表”(见附表5)(点击下载),记录每次监督抽样的情况。
(三)省医疗器械质量检测站应按照第五条的要求,认真作好抽样品种的收样登记,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和结果判定、统计、分析等工作。
(四)监督检查抽验中,对违反《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医疗器械法规、规章、产品监督抽验不合格的单位,各地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