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开展疫苗、诊断试剂生产、经营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甘食药监市[2004]78号)
各市(州、地)药监局、卫生局:
近期我省个别县相继发生使用疫苗、诊断试剂出现群体反应的情况,从中暴露出我省疫苗、诊断试剂在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生产、经营和使用疫苗、诊断试剂的监督管理,保证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疫苗、诊断试剂经营、使用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药监、卫生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团结协作、统筹安排,组织落实好检查工作。通过专项检查,使疫苗、诊断试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达到规范、有序,确保疫苗、诊断试剂的质量安全。
二、重点对疫苗、诊断试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从购进记录、验收记录和销售记录等方面,检查其购进、仓储、运输、销售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在仓储、运输、销售、使用过程中,是否能够确保冷链的完整;使用单位是否能够合理使用疫苗、诊断试剂。
(二)检查生产、经营和使用疫苗、诊断试剂的单位,对过期失效的疫苗、诊断试剂是否按规定及时销毁。没有销毁的要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小型医疗机构超范围经营、使用疫苗、诊断试剂进行检查,发现有超范围经营、使用疫苗、诊断试剂的要认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进行处理。
三、联合检查工作从文到之日开始。各地药监、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做到检查不留死角,查处不留情面,认真扎实地做好检查工作,确保我省疫苗、诊断试剂质量安全。各地将检查情况于2004年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
附件:疫苗、诊断试剂专项检查内容提纲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卫生厅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附件:
疫苗、诊断试剂专项检查内容提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