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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7〕26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推广应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文件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126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国税函〔2005〕750号);
  (五)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标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范围的请示》的批复。
  二、推广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的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局决定凡在本市缴纳营业税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
  三、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时间及步骤
  (一)自2007年8月1日起,凡在本市缴纳营业税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
  (二)在此之前推广使用的税控装置同时停止销售。2007年8月1日以后,凡使用旧税控装置的纳税人需要增加税控机具的,应按照规定购置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
  (三)纳税人在2007年7月31日前购置的税控装置可继续使用,更换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时间及要求市局将另文通知。
  四、国标税控收款机的市场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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