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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收费标准的函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6]46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06]1337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货运发票”)(国税发[2006]67号)文件精神,原定于2006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货运发票》。但由于客观原因总局推迟了新版《货运发票》的启用时间,为此,请各局在正式启用新版《货物发票》时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并进行价格公示,具体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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