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海外留学生在我市取得的工薪收入,可视同境外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可适用附加减除费用”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5日)停止执行*注:本篇法规中“第二条”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5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二条、第三条第(二)、(三)款”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8日)废止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76号)
各基层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个人转让出租车及其营运牌照问题
(一)个人转让出租车及其营运牌照,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通过拍卖程序进行转让的,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规定执行。举办拍卖的单位为财产拍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三)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出租车及其营运牌照的,在办理废业手续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公证书。属于继承的,应当提交“继承权公证书”;属于遗嘱赠与的,应当提交“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的,应当提交“赠与公证书”或“赠与合同公证书”。
2.出租车所有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