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材、中药饮片监督管理的通知
(甘食药监市[2004]79号)
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推进中药材专业市场、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102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市、州药监局要在巩固去年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行为,使我省中药材、中药饮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制售假劣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工作重点及措施:
1、加大对中药饮片生产、经营和使用法规的宣传,认真落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推进中药材专业市场、中药饮片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102号)的规定。
2、巩固对兰州黄河中药材专业市场专项整治,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的成果,要按照“监、帮、促”的工作方针,加强对兰州黄河中药批发有限公司(原兰州黄河中药材专业市场)监督管理,妥善处理好原兰州黄河中药材专业市场向企业转制过程中遗留的问题,帮助企业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经营体制的转化,促进兰州黄河中药批发有限公司规范经营,健康发展。同时要加强对原兰州黄河中药材专业市场周边区域的监督检查,坚决打击违法销售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行为,严防出现各类变相或地下中药材市场。
3、继续加强对文峰、首阳等季节性地产中药材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严禁在季节性地产中药材集贸市场销售中药饮片、非地产中药材以及化学药品、中成药等。
对专门从事地产中药材收购、加工和销售的也应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许可证》,否则按无证经营或无证生产药品查处。
4、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中药饮片的生产、加工和经营。中药饮片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或按照《甘肃省中药炮制规范》炮制;中药饮片包装必须符合《关于加强中药饮片包装监督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3]358号)的规定,否则不得销售;不得将中药饮片销售给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以及非法的医疗机构。未经批准,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不得委托或受委托生产中药饮片。饮片生产企业不得为非法企业提供生产证明(包括提供票据、包装、标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