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联系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各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的基础上,并在加强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做到互通情况、信息共享。各行政执法机关每季度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报查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以及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公安机关每季度向检察机关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通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及结案等情况;检察机关每季度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立案监督、批捕、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情况。各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一般应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联席会议由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三方轮流主持,行政执法机关一方商请由省整顿办主持。必要时可随时召开联席会议,由提议需要研究事项的一方主持。
三、强化案件移送工作,及时查处涉嫌犯罪案件
各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法案件,凡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及时作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移送,同时向检察机关抄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副本及案件基本情况等备案材料。对可能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过程中,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通报。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关单位、个人举报或者群众反映强烈及媒体曝光的,或隐匿、销毁涉案物品或者私分涉案财物的,检察机关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查询案件情况;经协商同意,还可以派员查阅有关案卷材料,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予配合。必要时,检察机关应当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建议其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反馈落实情况。经建议,行政执法机关仍不移送的,检察机关应将情况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接到检察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于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移送机关,同时应将案情和处理依据通报检察机关。
四、加强立案监督工作,促进立案侦查活动
行政执法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的,或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立案监督。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该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将不立案理由局面答复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副本送达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已经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跟踪了解公安机关的立案情况。对于公安机关未及时受理,或者使逾期不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决定的,应当依法开展立案监督,督促公安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受理或者立案侦查;在依法实施立案监督后,仍不接受或者不作出决定的,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对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的案件,要加强督促。在审查批捕过程中,必要时,检察机关可以派员提前介入,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引导侦查取证,协助公安机关及时侦结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