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引导社会及公众提高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在保证人民群众健康、在保障用药安全有效中的地位和重要作用,正确对待加强抗菌药物监督管理政策,从而关心、支持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推进和施行,都能关心、理解药品分类管理,支持相关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的培训,把药品分类管理知识纳入执业药师继续教育中,不断提高执业药师队伍的整体素质,适应药品分类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执业药师的管理,充分发挥执业药师在指导合理用药、防止滥用抗菌药物方面的重要作用,每个驻店执业药师和药师有义务宣传合理使用抗菌药物,要认真做好药学服务工作,指导顾客对症合理地选择抗菌药物,坚决纠正因经济利益驱动而滥用抗菌药物。
(四)要严格按照《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和《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有关药品分类摆放的要求,对零售药店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要按照有关规定监督检查零售药店驻店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配备的情况和在岗情况,检查用药咨询、指导情况和处方审核签字制度的落实情况,切实发挥药学技术人员的作用;对已经明确必须凭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要定期检查零售药店执行凭处方销售的情况。
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将药品分类管理工作与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工作结合起来,在药品分类管理阶段目标下,根据各地的实际,确定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具体措施,对有条件能全面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可以销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对药学技术人员或其它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不允许销售处方药,只能销售甲类和乙类非处方药;只具备销售乙类非处方药条件的,只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五)由于经济发展滞后、药学技术人员匮乏、从业人员素质低等原因,目前农村药店的药品分类管理进展较为缓慢,已成为全面落实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重点和难点,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结合农村药品“两网”建设,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各地可根据农村实际,在保证药品经营质量的前提下,制定在一段时期内实行更方便群众用药的政策,农村药店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条件和工作进度要求,稳步推进农村药品分类管理工作。
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处方药的监督管理,防止消费者因自我行为不当导致滥用药物并危及健康,规范非处方药的管理,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地进行自我保健,实现药品分类管理的阶段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