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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从业药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从业药师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食药监人[2004]133号)


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从业药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人[2004]3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从业药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不再进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对2004年6月30日以前取得从业药师资格的人员,延长其从业药师资格有效期,从业药师持有的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从业药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失效日期将根据具体情况另行通知。

  二、从业药师的职责按照《关于在药品经营企业实行从业药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国药管人[2000]562号)有关规定执行。在药品经营企业,从业药师在有效期内可从事以下业务:

  (一)处方的审核和监督调配;

  (二)对购进的药品进行检查验收;

  (三)收集、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情况;

  (四)对患者、消费者进行处方用药的指导和咨询;

  (五)指导消费者选购甲类非处方药;

  (六)所在单位经营药品的储运、保管;

  (七)开展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三、各市(州)药监局应对辖区内的从业药师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取得从业药师资格者须向从业单位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业。从业药师必须在职在岗,不得兼职。从业药师可根据工作需要合理流动,需变更从业单位者,须携带从业药师资格证书、从业单位证明到所在地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变更登记,跨地区变更的应向原备案登记部门申请注销。

  四、从业药师继续教育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改革和加强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国药监人[2003]97号)和《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国食药监人[2003]298号)规定执行,各市(州)药监局根据本地实际,开展从业药师继续教育,并在《从业药师资格证书》上登记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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