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第五条”已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政策适用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25日)废止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7〕34号)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暂定为每月500元;从业人员中的特艺人员工资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内据实扣除,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内据实扣除(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六条)。
二、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必须提供银行存款凭据和有效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予以扣除。
三、对一次性购入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抵值易耗品,可一次摊销;超过1000元的,应分期摊销。
四、购置税控收款机,按固定资产管理,折旧年限为5年。
五、一次性或一个月内累计超过2000元的修理费支出,可按12个月分摊,分摊期可跨年度。
六、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其他规费,如环保、检疫、卫生、治安、城建、消防等,有合法凭证的,可予以据实扣除。
七、市以上科技部门或经济管理部门认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个体户,需购置的测试食品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应事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按规定予以扣除。(参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第28号大地税函〔2006〕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