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资格的通知
(甘食药监安[2004]168号)
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监督管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防止与杜绝毒性药品的流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管的通知》(国药监安[2002]368号),我局决定对全省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经审查验收后认定其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资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对辖区原有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进行清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验收标准(见附件1、2)的要求,认证做好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资格认定工作。
二、根据省、市(州)局事权划分,药品批发企业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的资格由省局确认,零售企业经营医疗用毒性药品的资格由市(州)局确认。
三、申报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的企业(批发、零售)须向所在地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所需材料(见附件3),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并按验收标准进行审查验收,零售企业验收合格的由各市(州)局审查确认,名单于2004年11月底前报省局备案;批发企业的现场检查结果和验收评审登报表(见附件4)于2004年11月底前上报省局,由省局审核确认。
四、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批发)资格由省局发文公告;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零售)资格由各市(州)局发文公告。经省、市(州)局确认具备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结合年底进行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依据省、市(州)局换发和确认权限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签注经营范围资格。
五、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企业的认定要引导合理竞争,支持与鼓励药品经营良好、管理规范的企业申报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资格,防止独家经营。
六、各市(州)局要以此次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资格认定工作为契机,高度重视医疗用毒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的监管,消除不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