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
(甘食药监办[2004]170号)
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2004]52号)文件的要求,决定在全系统内开展《
统计法》贯彻执行情况自查。现将自查工作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目的
通过自查,认真总结本单位开展统计工作的经验,找准统计工作的薄弱环节,摸清《
统计法》在本单位贯彻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是查清当前影响部门统计数据质量的主要原因,提出对完善《
统计法》的意见和建议。
二、自查内容
(一)本单位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领导人非法干预统计数据收集、上报和干预统计执法检查的问题。
(二)统计数据质量情况。重点检查药监统计主要指标的统计口径、搜集渠道、计算方法是否科学可行,数据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三)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本单位是否存在随意制发统计表、发布统计数据的情况。
(四)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建立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是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工作制度是否健全等情况。
(五)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情况。重点检查本单位是否发生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对坚持如实上报统计数据的统计人员或对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阻挠统计部门对统计违法案件进行查处等统计违法行为。
(六)《
统计法》本身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
三、自查要求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自查工作,全面分析本单位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突出重点问题,抓住重点指标,集中力量,深入检查,避免走过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