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由中心招标确定的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四)中心受理办事处确定转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并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联络单》(见附件2);
(五)担保公司持中心受理办事处填写的《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联络单》到中心财务处支付等于转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资金作为保证金;
(六)保证金到账后,中心财务处在《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联络单》上签字、盖章后由担保公司递交到中心受理办事处;
(七)中心、担保公司、新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委托担保合同》;
(八)中心与新借款人、抵押人签订《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
(九)中心将贷款资金划到新借款人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十)新借款人将自筹资金与转公积金贷款资金一并用于提前偿还原借款人尚欠中心的借款本息;
(十一)担保公司监督原借款人与中心解除房屋抵押登记并收执房屋所有权证;
(十二)担保公司监督原借款人与新借款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收执新房屋所有权证;
(十三)担保公司为新借款人的转公积金贷款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并办理房屋他项权证;
(十四)担保公司将新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交付中心收执保管;
(十五)担保公司持中心受理办事处经办人、个贷科长、主任签字、盖章确认的《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联络单》到中心财务处退还该笔转公积金贷款保证金。
第十三条 转公积金贷款B的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二)原贷款银行审核后向中心出具审核意见;
(三)中心受理办事处审核,确认是否同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四)由中心招标确定的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五)中心受理办事处确定转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并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联络单》;
(六)担保公司持中心受理办事处填写的《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联络单》到中心财务处支付等于转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资金作为保证金;
(七)保证金到账后,中心财务处在《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联络单》上签字、盖章后由担保公司递交到中心受理办事处;
(八)中心、担保公司、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委托担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