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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失效]

第二章 转公积金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的转公积金贷款对象应符合《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八条 申请转公积金贷款除应符合《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转公积金贷款A应已偿还一年以上,转公积金贷款B应没有不良还款记录;
  (二)转公积金贷款B应征得原贷款银行的同意;
  (三)原借款余额超过转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部分,由新借款人(或借款人)自筹,并与转公积金贷款一并用于提前偿还原借款本息。

第三章 转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转公积金贷款额度除应符合《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转公积金贷款A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原购买价格、房屋转让交易价格、房屋评估价值低者的六成;
  (二)转公积金贷款B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且不得超过房屋原购买价格、房屋评估价值低者的六成。
  第十条 转公积金贷款期限执行《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转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

第四章 转公积金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转公积金贷款A的办理程序:
  (一)新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见附件1);
  (二)中心转公积金贷款受理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心受理办事处)审核,确认是否同意办理转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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