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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10年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1日)废止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
(大房金发[2005]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个人住房信贷业务发展需要,规范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管理,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转公积金贷款包括两种类型:
  (一)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借款人将抵押房屋转让给拟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新借款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下同),并由新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将原借款人的贷款转为新借款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A);
  (二)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向中心申请将原商业贷款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转公积金贷款B)。
  已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正处于还款过程中的借款人不能申请转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转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应已办出,并能办理抵押手续。转公积金贷款A涉及的房屋应能办理过户手续。
  第四条 转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纯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 转公积金贷款由中心招标确定的担保公司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费由新借款人(或借款人)承担。
  第六条 为防范贷款风险,转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房屋由中心招标确定的评估公司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费由新借款人(或借款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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