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原申请贷款的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原借款合同自动终止。
抵押人与借款人是同一人的,抵押人随借款人变更而相应变更,需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与本条(二)相同。
(二)抵押人变更。贷款期间,抵押人出现离婚、死亡等情形致使抵押房屋权属发生变动的,可以变更抵押人。
因抵押人出现离婚、死亡等情形变更抵押人的,需提供的材料与变更借款人相同。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原申请贷款的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代理公司到房地产抵押管理部门办理抵押人变更手续。中心收到代理公司转来的房地产抵押管理部门变更抵押人的手续后,在微机系统中进行抵押人变更操作。
借款人与抵押人是同一人的,借款人随抵押人变更相应变更,需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与本条(一)相同。
(三)抵押物变更。贷款期间,借款人出现调整所购住房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抵押物等情形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抵押物。但新变更抵押物价值的不得低于原抵押物价值。
因借款人所购住房调整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变更个人住房政策性借款合同申请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退房的证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契税、维修基金等相关税费缴交证明。
因其他原因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抵押物评估报告、抵押人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办理程序与本条(二)相同。
(四)借款期限变更。贷款期间,借款人申请缩短或延长借款期限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借款期限。
申请缩短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应提前部分还款。
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的(即贷款展期),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政策性借款合同申请表》、失业证、街道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材料,延长后的借款期限不得违反《办法》第十条及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借款人还应征得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的书面同意,并补交保险费或担保费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违约责任是指根据《
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颁布)有关规定,除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外,对逾期或挪用部分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