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确定贷款额度,并将除维修基金收据第五联外的原件返还借款人。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委托中心招标选定的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等手续的需交纳,下同)、抵押登记费、户籍图复制费、契税、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工本费、印花税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窗口办理商业贷款。组合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贷款的,在《组合贷款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与借款人签订商业借款合同。借款人将《组合贷款联络单》、商业借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
3、放款:代理公司做完预抵押登记后,中心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存量房
1、受理:借款人申请贷款前,所购买房屋应过户至买受人名下。中心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初审通过后,借款人到中心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三日后,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并向中心提交借款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人2份、借款人2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2份、房地产交易契税完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确定贷款额度,并将原件返还借款人。借款人交纳评估费、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窗口办理商业贷款。组合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贷款的,在《组合贷款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与借款人签订商业借款合同。借款人将《组合贷款联络单》、商业借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
3、放款:中心收到代理公司或借款人转来的抵押登记手续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无房屋所有权住房
1、受理:中心对借款人的贷款申请初审通过后,借款人到中心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
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对借款人所购住房及提供的抵押物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评估报告。三日后,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并向中心提交借款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人3份、借款人1份)、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买卖合同(或投资代建协议书)及交易过户的有关发票凭证、作为担保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房地产评估报告原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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