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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失效]

  本市退休职工退休前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子女可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一次贷款,且不影响子女的贷款额度。

  第四条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所称住房分别简称为:(一)自建房;(二)房改房;(三)无房屋所有权住房;(四)存量房;(五)商品房。
  《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是中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考察、审查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方可办理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等有关规定,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前,需考察开发项目是否封顶,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项目中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的真实性,并核实开发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为1年,合作期满可以续签。续签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资质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证。
  签订合作协议实行属地化分级审批制度。由中心各办事处现场考察房地产项目后提出初审意见,委贷处审核后报中心分管副主任、主任核批。

  第五条 贷款程序
  《办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中,根据购房类型不同,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贷款:
  (一)商品房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并向中心提交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人4份、借款人2份)、经房地产交易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预交房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3份、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书、维修基金收据第五联、减免契税审批书(有减免的需提供)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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