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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饮片评价性抽验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中药饮片评价性抽验的通知
(甘食药监市[2004]205号)


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品稽查大队,各市(州)药品检验所:
  为了解和掌握全省中药饮片质量的基本状况,根据省局《关于开展2004年全省药品、医疗器械抽验工作的通知》(甘药监市[2004]43号)的安排,决定对我省中药饮片质量进行评价性抽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验范围
  本次抽验选择在嘉峪关、金昌、武威、白银、兰州、定西、天水、陇南、平凉9个市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抽取常用的60个中药饮片品种,详见“评价性中药饮片抽验品种表”(附表一)。
  二、抽样要求
  1、抽样工作由上述9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抽样前应制定具体的抽验方案,选择的抽样单位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本市、县、乡、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中药饮片质量总体状况。抽样时须按照《甘肃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和随机抽样(既“盲抽”)的原则进行。
  2、 “评价性中药饮片抽验品种表”中所列品种每个市必须抽验,且每个品种只抽1批,同一被抽样单位只能抽1批。具体为:药品零售企业抽20批,其中市、县(区)药品零售企业和乡(镇)村药品零售企业各抽10批;医疗单位抽40批,其中市、县(区)医疗单位抽15批,乡(镇)村医疗单位抽25批。
  3、抽样工作必须于11月10日前完成。各市局抽取样品后应及时随同抽样凭证挂号寄送省药品检验所,。
  三、样品检验
  1、本次检验工作由省药品检验所承担,每件抽取样品须出具检验报告书。
  2、本次中药饮片评价性抽验按照《中国药典》、《全国中药炮制规范》和《甘肃省中药炮制规范》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中应以性状、鉴别和检查为主。
  四、抽验总结
  省药品检验所须于12月15日前完成检验任务,并按照《甘肃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于12月15日前将抽验结果和总结、评价性抽验专题分析报告报省局药品市场监督处。
  五、对抽验不合格的品种,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立案查处,查处结果按照《甘肃省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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