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组织实施现场检查
4.1 省局技术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
4.2首次会议由检查组组长主持,介绍检查组成员,宣读检查纪律,说明检查注意事项,确认检查范围,落实检查日程,确定检查陪同人员等。检查陪同人员须是企业负责人或生产、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熟悉药品生产全过程,并能准确解答检查组提出的有关问题。检查组成员应在首次会议上向被检查企业出示《国家药品GMP认证检查员证》。
4.3检查组须严格按照检查方案对企业实施药品GMP的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应予取证。
4.4检查组须按照检查方案和检查评定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如实记录;由检查组组长组织评定汇总,作出综合评定结论,撰写现场检查报告。评定汇总期间,被检查企业人员应回避。
4.5现场检查报告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缺陷项目表、检查员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证据资料。
4.6末次会议由检查组宣读综合评定结果。被检查企业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
4.7被检查企业可就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及评定结果提出不同意见及作适当的解释、说明,必要时检查组须核实。
4.8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4.9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须做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及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双方各执一份。
4.10检查组在完成检查后应及时将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省局技术中心。
4.11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2至3天,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
5、检查结果的技术评价
省局技术中心根据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对照药品GMP认证检查标准,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检查技术评价意见,汇总资料报药品安全监管处。
6、认证批准
6.1药品安全监管处对检查技术评价意见及汇总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6.2对审批结果为“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由省局政务受理室于5个工作日内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该局网站发布审查公告,审查公告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审查公告期满无疑义的,由省局政务受理室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药品GMP证书》,并将全部资料转药品安全监管处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