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检查员须按照药品GMP认证检查方案和检查评定标准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如实记录;由检查组长组织评定汇总,做出综合评定结论,撰写现场检查报告。评定汇总期间,被检查企业人员应回避。
第十七条 现场检查报告须检查组全体人员签字,并附缺陷项目、检查员记录、有异议问题的意见及相关证据资料。
第十八条 检查组在末次会议上宣读综合评定结果。被检查企业可安排有关人员参加,并可就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评定结果提出不同意见及作适当解释、说明。
第十九条 检查中发现的缺陷项目,须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如有不能达成共识的问题,检查组须做好记录,经检查组全体成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2至3天,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省局技术中心对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认证检查技术评价意见,报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第二十二条 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在10个工作日内对省局技术中心提交的认证检查技术评价意见进行审核,报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符合药品GMP认证标准的,由省局政务受理室在5个工作日内转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药品GMP认证审查公告,公告审查期为1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公告审查无异议的,由省局政务受理室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药品GMP证书》,《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五条 对经现场检查,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标准的,由省局政务受理室向被检查企业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时限为6个月。企业在限期内改正完毕,提交改正报告,符合要求的,由技术中心选派检查组再次进行现场检查。
经再次现场检查,仍不符合药品GMP认证标准的,不予通过药品GMP认证。由省局政务受理室向被检查企业发出认证不合格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