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配合甘肃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做好重点监测品种的调查、分析和评价工作;
(五)组织对典型、严重、特别是死亡药品不良反应病例讨论;制定相关措施,防止严重药品不良反应重复发生;
(六)积极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的研究,进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域的交流和合作;
(七)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联络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整理、核实药品不良反应报表,按程序和时限报告;
2、将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提交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部门讨论,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单位评价意见;
3、承担药品不良反应电子报表填报工作;
4、积极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安全用药咨询,负责传达有关药品不良反应和药品安全性信息,促进临床安全、合理用药。
第十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履行以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职责:
(一)按规定建立本企业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和组织及监测网络体系,设置专门人员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
(二)建立企业内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程序,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所生产药品的市场反馈信息,发现可能与本企业所生产药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进行调查、分析,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并按规定上报,确保上报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三)做好药品定期汇总报告工作,认真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定期汇总表》,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
(四)配合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做好重点监测品种的调查、分析和评价工作;
(五)建立本企业生产产品的安全性资料数据库,对出现多发、严重药品不良反应的品种或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的品种组织分析研究,开展安全性再评价。
第十五条 药品经营企业应履行以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职责:
(一)建立本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设立监测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
(二)发现可能与所售药品有关的不良反应应详细记录、调查,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
(三)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内容。提醒购药者注意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性,向医生和患者提供药品安全性方面的资料及用药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