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本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资料的收集、核实、整理、分析、评价、反馈,定期将监测结果和评价意见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负责对本省各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部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工作考核;
(三)承办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转和维护;
(四)实施本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编辑、出版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刊物,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六)参与本省严重、突发药品不良反应/群发事件的调查、分析和评价;
(七)负责组织甘肃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八)配合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做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方法的研究,开展各省市间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领域的交流、合作及承担国际合作项目或任务;
(九)依据监测数据资料,为上级主管部门推荐重点监测药品目录,承担重点品种的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工作人员任职资格必须符合《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条件。即应具备医学、药学及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正确分析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资料的能力。
第十二条 聘请医学、药学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甘肃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接受委托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收集的严重、突发、群发、新的不良反应报告进行调查、分析及初步因果关系评价,并提出紧急控制措施意见。
第十三条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履行以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职责: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依法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部门和监测网络,监测网络负责人应由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业务部门组成;在药品不良反应监测部门内设专职或兼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联络员;各临床科室应设有专职或兼职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员;
(二)制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
(三)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并按规定在病历中认真记录,及时填写上报《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确保上报内容真实、完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