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同甘肃省卫生厅制定全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定,并监督实施;
(二)会同甘肃省卫生厅组织本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组织检查全省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会同甘肃省卫生厅检查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对本省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或不良事件组织调查、确认、处理和上报工作;
(五)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及时采取停止使用、销售、生产的紧急控制措施,并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条 甘肃省卫生厅和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行政区域内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相关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中已发生和已确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依法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三)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设立“甘肃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领导协调小组”,领导协调小组组成单位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卫生厅。领导协调小组职责为协调解决本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重要事宜。
第九条 各市(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监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规定;
(二)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定期组织对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药品严重不良反应组织调查、核实、上报;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表的收集和上报工作。
第十条 甘肃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承办甘肃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技术工作,在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