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食药监安[2004]216号)
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处),省直医疗卫生机构:
为了加强我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卫生厅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制定《甘肃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甘肃省卫生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市药品的安全监管,规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甘肃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
第三条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中与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