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认定药用罂粟壳经营资格的通知
(甘食药监安[2004]226号)
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
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药用罂粟壳的经营管理,保证药品生产和医疗配方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对全省药用罂粟壳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经审查验收后认定其药用罂粟壳经营资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依据《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和《罂粟壳管理暂行规定》,对原卫生、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药用罂粟壳经营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并严格按照药用罂粟壳经营企业验收标准(见附件1、2)要求,认真做好药用罂粟壳经营资格认定工作。
二、根据省、市(州)局事权划分,药品批发企业经营药用罂粟壳的资格由省局确认,零售企业经营药用罂粟壳的资格由市(州)局确认。
三、申报药用罂粟壳经营的企业(批发、零售)须向所在地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和所需材料(见附件3);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并按验收标准进行审查验收,批发企业于2004年12月底前将现场检查结果和验收评审登报表(见附件4)上报省局认定;零售企业验收合格的市(州)局审查认定,名单于2004年12月底前报我局备案。
四、药用罂粟壳经营(批发)资格由省局发文公告,药用罂粟壳经营(零售)资格由各市(州)局发文公告。经省、市(州)局认定具备药用罂粟壳经营资格的企业,并结合年底进行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依据省、市(州)局换发和认定权限在《药品经营许可证》中签注经营范围资格。
五、经营企业的认定要引导合理竞争,支持与鼓励药品经营良好,管理规范的企业申报药用罂粟壳经营资格。
六、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认定工作中要处理好麻醉药品管理和禁毒工作的关系,进一步加强药用罂粟壳的经营监管,确保药用罂粟壳的合理使用,防止流入非法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