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7〕194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执业注册税务师和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履行规定手续的公告
执业注册税务师正常的执业转换、迁入迁出、变换从业单位、申请或终止执业等事项和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停业、歇业、合并以及变更组织形式、名称、地址、法人等事项,由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于当事人履行规定手续后次月10日内,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网站上予以公告。
二、关于执业注册税务师和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发生执业违规问题的公告
执业注册税务师或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发生违反《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中明令禁止条款的执业行为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调查。如问题性质严重,由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协调市国、地税稽查局,征管处或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税务机关共同查处,待问题处理结束后视问题严重程度,由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随时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网站上或报刊上予以公告,同时违规税务师事务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申报厅予以公告。
三、关于执业注册税务师和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的公告
执业注册税务师和注册税务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履行年度检查程序,对于通过年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和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由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在北京市有影响的报刊上予以公告。公告结束后,各税务师事务所应持《北京市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备案申请表》(格式附后),分别向本所注册地国税局、地税局征管科办理备案手续。受理备案的税务局应将备案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及法人姓名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