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意见
(京国税发[2007]144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国、地税局各处室:
为了认真履行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指导和行政监管职能,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在税收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促进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精神,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行业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
为了支持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一系列文件。总局第13号令发布的《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鉴证证明在税收征管中的作用。第14号令发布的《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执业规范、行政管理、权利、义务、业务范围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从优化执业环境、落实管理体制、促进规范发展等方面对税务机关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115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十一五”时期税收发展与改革的基本思路提出的“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明确了行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