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换证程序
(一) 申请换证的企业应向所在地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原件;
3、药品经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企业经营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
5、企业法人或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验收人员和养护人员情况表(见附件2),并附相关人员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书、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及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6、药品经营企业的主要设施、设备情况表(见附件3);
7、经营场所、仓库的房屋产权或使用证明;
8、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9、换证部门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并加盖企业印章。同时编制申请材料目录、页码,并装成活册。
(二)药品批发企业的申报材料经企业所在地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合格,并加注有无经营假劣药品和违规经营行为意见后,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材料审查、现场检查和换发新证。药品零售企业的申报材料由企业所在地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材料审查、现场检查和换发新证。
(三)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企业修改补正;符合要求的,且符合本通知第三项第(一)款条件的企业,可直接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 需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应及时予以安排。现场检查结束后,应填写现场检查验收情况表(见附件1),并签署现场检查结论。现场检查人员应是国家级和省级GSP认证检查员。
(五)对审查符合要求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分别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同意换证的审查意见,并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五、换证期间,企业因重组、改制、兼并、联合等原因需要变更企业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非企业法人改为企业法人的药品批发企业,应先按照《甘肃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审批程序规定》和《甘肃省药品批发经营许可登记事项变更管理规定》,办理变更后方可办理换证手续。
六、换发新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后,原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自行作废。对未能按期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依法监督其停止药品经营活动,违者依法处理。
七、此次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再对有效期做统一时限规定。应按照《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日期起计,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