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
(甘食药监市[2004]255号)
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各药品经营企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5 年12 月 6日局务会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换发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凡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持有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州、地)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均需按本通知规定,申请换发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
二、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批发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各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由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向企业所在市(州)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换证。
(二) 本次换证工作结合GSP认证工作分步实施。应在2004年12月31日前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换证工作从2005年1月15日起,到2005年3月30日结束。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通过GSP认证的县以下药品零售企业,换证工作与GSP认证工作同时进行,从2005年4月1日起,到2005年12月31日结束。
三、换证标准和条件
(一)取得GSP认证证书的企业,除有下列(二)、(三)条情况外,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手续。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按GSP 认证检查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后,符合要求的,方可换证。
1、上一年度新开办和重组、改制、联合兼并的企业;
2、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3、在GSP 认证过程中,属整改后通过认证的企业;
4、在取得GSP认证证书后,企业发生重组、改制、联合兼并的企业;
5、在取得GSP认证证书后,企业经营地址、仓库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管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企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换证,并收回旧证:
1、2004年12月31日前应通过GSP认证,而未通过GSP认证的企业;
2、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关闭的企业;
3、未按规定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延期手续的企业;
4、经现场检查达不到要求、整改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