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专业技术人员
| (1)企业内应配备具有与经营品种范围相适应,具备一定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国家及地方有关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规、规章,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申报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配备相关或相应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不少于两名;申报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应配备相关或相应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不少于两名。
(2)从事检验、验收、养护、安装、维修等关键岗位技术人员须有实际工作经验,并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其中:直接从事医用电气产品安装、维修,隐形眼镜、助听器验配等工作的技术人员须有职业技能鉴定部门颁发的证书或相关生产企业颁发的承认其具有安装、维修或验配本企业产品的资格证书。
| (1)根据企业申报拟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类别,查花名册、学历或职称证明原件,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以谈话、提问或笔试方式测试其掌握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及质量管理知识的情况,按通则评分。
(2)查相关技术人员从业证明及资格证书,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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