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市场监督处关于启用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甘食药监市[2005]18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全省县以上药品经营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全面展开,为保证各地统一、规范使用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通知”(甘食药监市[2004]255号)要求,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通过GSP认证的乡(村)药品零售企业,在未通过GSP认证前,可继续使用原版许可证;凡《药品经营许可证》已到法定期限,且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需应依法予以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使用新版许可证。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须通过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使用新版许可证。
二、新版许可证的登记项目,按照下列规定填写:
(一)“企业名称”项目,不能省略或填写简称,应统一填写企业全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为准)。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总部,应填写该总部的全称。例如:甘肃某连锁企业总部的全称为“甘肃×X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对药品零售连锁公司的门店,应填写该药品连锁公司的全称再加连锁门店的全称。例如:甘肃某连锁企业所属连锁门店的全称为 “甘肃×X药品零售连锁有限公司×X×连锁门店”。对企业设立的非法人性质的药品经营分支机构,也应按照公司全称再加分支机构全称的要求填写。例如:甘肃某公司所属非法人药品分公司的全称为“甘肃×X×医药有限公司×X×药品分公司”。
(二)“注册地址”项目,应填写企业依法进行注册的地址。
(三)“质量负责人”项目,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应填写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对药品零售企业,应填写质量负责人;对连锁门店或非法人性质的分支机构,应填写本门店或分支机构的质量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
(四)“经营范围”项目,只填写持证企业的经营范围。对连锁门店或非法人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只填写本门店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填写连锁公司或分支机构上级法人单位的经营范围。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先核定经营类别,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具体表示方法如下: